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丙○○
壬○○戊○○己○○癸○○寅○○子○○乙○○辛○○丑○○甲○○卯○○丁○○共同送達代收人庚○○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人均為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8年5月5日經報奉教育部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冊、第11頁第11號)。玆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致使董事會無法順利召開,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93年12月27日提請董事會會議決議,將該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並經教育部於94年10月24日以台社㈣字第0940143894號函示同意備查,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函文、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可完備其管理方法,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莊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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