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7,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