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98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本件兩造
簽訂之契約書第20條前段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同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準此,應認兩造
就本件訴訟已經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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