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53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兆豐企劃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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