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