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3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對於民國99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原告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1,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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