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堯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3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160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