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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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他字第3號原告 劉建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萬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原告劉建峯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劉建峯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郭姝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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