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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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勞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抗字第40號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佳琦 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陳心婷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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