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