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一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福潤寶」肆拾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一中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7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茲扣案之「福潤寶」40粒,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一中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7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期滿未撤銷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至本件扣案之「福潤寶」係屬禁藥一節,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101年10月23日桃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10月1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函檢附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附卷可考,則被告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輸入之「福潤寶」,自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第三中隊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住所進行搜索時,除查扣到上開「福潤寶」40粒外,另扣得之「福潤寶」17盒及散裝8粒、「三體牛鞭勃動力」3罐等節,亦有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前開扣案之「福潤寶」17盒及散裝8粒、「三體牛鞭勃動力」3罐因非在本件聲請範疇,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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