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侵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侵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煌因犯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錦煌因犯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本院(最後事實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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