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475號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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