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15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笠 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暨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