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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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27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
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94 年度 板小 字第 2759 號裁定(94.09.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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