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二О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又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祭祀公業顏聲管理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本院調解。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陸佰玖拾 參萬參仟柒佰柒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應繳聲請費參仟元,而該費用,未據聲請人於
聲請調解時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
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