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4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湖清海 與相對人分別於民國80年10月17日、民國80年10月19日起向案外人 劉炎振 借用新臺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1年2月17日、民國81年2月19日,並有利息之約定,並以湖清海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於民國82年
3月12日劉炎振將上開債權新臺幣800,000元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於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而案外人湖清海已於民國84年8月7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二件及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簿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54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三地門│ 阿烏 ││1694│旱│1│7│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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