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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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9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吳王麗雲 於民國89年3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 吳烱鐸 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吳烱鐸向聲請人借款,自民國92年8月26日起即未清償本息,積欠本金3,373,099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而案外人吳王麗雲已於民國90年
7月9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債權憑證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本件不動產係依買賣取得,無從得知所有權原有瑕疵,且應受善意受讓之保護等語;又案外人吳王麗雲陳述意見表示,其與聲請人間並無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云云。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吳王麗雲提供,就聲請人對於案外人吳王麗雲及債務人吳烱鐸於1,200,000元範圍內之債務為擔保,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嗣於民國90年7月9日移轉予相對人所有,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院91年度執字第14727號債權憑證影本1紙及卷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文件可稽,堪信為真實,則上開債務,形式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雖案外人吳王麗雲人執詞表示並無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且相對人亦認為其應受善意受讓保護等情,然此為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相對人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49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愛國││719│建│0│1│70.29│3分之1│重測前為潮│││││││││││││州段80-21│││││││││││││地號│├──┼───┼────┼──┼──┼───┼─┼──┼──┼────┼───┼─────┤│002│屏東│潮州│愛國││720│田│0│2│9.46│3分之1│重測前為潮│││││││││││││州段80-108│││││││││││││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9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38○○○鎮○○路76│愛國段718、719│鋼筋混凝土│1樓157.00、2樓113.00、││全部│重測前為潮州鎮23││││號│地號│造加強磚造│騎樓66.00合計336.00│││4建號││││││、2層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