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七七三號
原 告 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