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小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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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七六七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立均
  送達代收人  李東銘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叁拾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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