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697號
原 告 李光正
被 告 謝立誠
訴訟代理人 盧信翰
被 告 林文義
訴訟代理人 胡春玉
被 告 布宗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5日下午3時25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求被告謝立誠、林文義、布宗富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之起迄時間及計算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