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832號
原   告  馬俊龍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潔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
  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
  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