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68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德鈞
被 告 潘冠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20日17時55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
○路○段與八勢路口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致撞及由
訴外人 鄧昭志 駕駛並所有,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依
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850
元(工資:900元,零件:3,950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
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91之2
條、第196條等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等之規定
,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人求償,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85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統一發票、估價單、車損
照片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
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
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
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4,850元,
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900元、零件部分為3,950元,其中
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
)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
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
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
者,以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年月為104年8月,有汽
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7年2月20日,應折
舊2年7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
件部分應折舊2,7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1,234元(3,950-2,716=1,234),
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2,134元(1,234+900
=2,134)。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134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
即10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所為假執行
之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950×0.369=1,4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3,950-1,458=2,492
第2年折舊值2,492×0.369=920
第2年折舊後價值2,492-920=1,572
第3年折舊值1,572×0.369×(7/12)=338
第3年折舊後價值1,572-338=1,234
2年7個月折舊共計2,716元(1,458+920+338=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