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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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債權人 李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因債務人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97年度破字第84號裁定宣告破產,本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侯群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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