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芳霆 被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被告 林嫦娥
柯佑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林鉞程、林嫦娥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貳仟肆佰零叁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林鉞程、柯佑青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淯璽公司)於民國
103年3月21日邀被告林鉞程、林嫦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5年3月21日止,利率則以原告行庫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2%即年息5%機動計息;被告淯璽公司又於103年9月30日邀被告林鉞程、柯佑青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
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6年9月30日止,利率亦以年息5%機動計息,均應按月繳付本息,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借款僅分別繳款至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21日,即未依約按月繳付本息,屢經催告,均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林鉞程、林嫦娥、柯佑青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
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人即被告淯璽公司自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21日起即陸續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借據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淯璽公司自應全部清償,並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而其連帶保證人被告林鉞程、林嫦娥、柯佑青依法亦應同負全部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淯璽公司、林鉞程、林嫦娥連帶給付原告1,722,403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淯璽公司、林鉞程、柯佑青連帶給付5,931,969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均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淯璽公司各與本件其餘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各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維┌─────────────────────────────────────────────────┐│附表:104年度重訴字第437號│├─┬──────┬─────┬─────┬──────┬───────┬─────────────┤│編│借款金額│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計算期間│計算│計算日│計算方式││號│││││(民國)│方式│││├─┼──────┼─────┼─────┼──────┼────┼──┼────┼────────┤│01│500萬元│淯璽實業有│林鉞程│1,722,403元│104年7│年息│104年8│逾期6個月內,按││││限公司│林嫦娥││月21日起│5%│月22日起│計息利率10%,超│││││││至清償日││至清償日│過6個月者,按計│││││││止││止│息利率20%計算。│├─┼──────┼─────┼─────┼──────┼────┼──┼────┼────────┤│02│1000萬元│淯璽實業有│林鉞程│5,931,969元│104年6│年息│104年7│逾期6個月內,按││││限公司│柯佑青││月30日起│5%│月31日起│計息利率10%,超│││││││至清償日││至清償日│過6個月者,按計│││││││止││止│息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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