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9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五九號
聲請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編號三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屆滿,編號四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忠孝東 │九十年六月十日│貳萬壹仟元│BR一四九一九八││││司乙○○│路分行│││四││├─┼─────────┼─────────┼───────────┼────────┼────────┼──┤│2│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年七月十日│貳萬壹仟元│BR一四九一九八││││司乙○○│路分行│││五││├─┼─────────┼─────────┼───────────┼────────┼────────┼──┤│3│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年八月十日│貳萬壹仟元│BR一四九一九八││││司乙○○│路分行│││六││├─┼─────────┼─────────┼───────────┼────────┼────────┼──┤│4│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年九月十日│貳萬壹仟元│BR一四九一九八││││司乙○○│路分行│││七││└─┴─────────┴─────────┴───────────┴────────┴────────┴──┘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