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四月七日│貳萬叁仟肆佰貳拾│KT00三0二八││││司乙○○│││貳元│七││├─┼─────────┼─────────┼───────────┼────────┼────────┼──┤│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五月七日│貳萬叁仟肆佰貳拾│KT00三0二八││││司乙○○│││貳元│八││├─┼─────────┼─────────┼───────────┼────────┼────────┼──┤│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六月七日│貳萬叁仟肆佰貳拾│KT00三0二八││││司乙○○│││貳元│九││├─┼─────────┼─────────┼───────────┼────────┼────────┼──┤│4│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七月七日│貳萬叁仟肆佰貳拾│KT00三0二九││││司乙○○│││貳元│0││├─┼─────────┼─────────┼───────────┼────────┼────────┼──┤│5│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七日│貳萬叁仟肆佰貳拾│KT00三0二九││││司乙○○│││貳元│一││├─┼─────────┼─────────┼───────────┼────────┼────────┼──┤│6│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九月七日│貳萬叁仟肆佰貳拾│KT00三0二九││││司乙○○│││貳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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