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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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雄簡字第一0一0號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三年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再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是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其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卷附之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書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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