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0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詐欺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年度執字第五三四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