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