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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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請補具委任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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