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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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87號聲請人 楊清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1│ 謝戴惠貞 │華泰商業銀│81,000元│103年1月1日│0000000│3個月││││行大安分行│││││├──┼────┼─────┼───────┼───────┼────┼──────┤│2│謝戴惠貞│華泰商業銀│81,000元│103年2月1日│0000000│4個月││││行大安分行│││││├──┼────┼─────┼───────┼───────┼────┼──────┤│3│謝戴惠貞│華泰商業銀│81,000元│103年3月1日│0000000│5個月││││行大安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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