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91號聲請人 劉筱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9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單位數│備考│├──┼─────────┼─────────────┼───────────┼──────┼────┤│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