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076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邱春生徐瑞琴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邱春生應與其所管理被繼承人徐瑞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邱春生與其管理被繼承人徐瑞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第11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邱春生應與其所管理被繼承人徐瑞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萬1247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53%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減縮前開請求之利息之利率至7.41%,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徐瑞琴於88年6月29日邀同被告邱春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月1日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更名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富邦銀行)借款184萬,並簽訂個人購屋貸款契約一紙,借款期間至108年4月16日止,利息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利息按台北富邦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0.195%計算,並自借款初撥日起於每屆滿半年之翌日,按當時台北富邦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原碼距重新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其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上開借款自92年7月29日起即未繳付本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邱春生為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又徐瑞琴已於92年9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3年度繼字第1304號裁定選任被告邱春生為遺產管理人,被告邱春生自應於徐瑞琴之遺產範圍內一同連帶負清償責任。因臺北富邦銀行嗣已於94年6月16日將本件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規定,將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公告於民眾日報,是本件債權由原告承受。原告乃聲請拍賣本件借款抵押物取償,共計受償224萬0046元,其中2萬0046元為執行費,另抵充借款100年8月25日止之違約金19萬6113元、利息101萬8872元以及借款本金100萬5015元,被繼承人徐瑞琴尚積欠原告56萬1247元,及自10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41%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保證書、93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自第0000000000號函、債權讓與及債權額結算確定證明書、94年7月1日民眾日報公告、板橋地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新北地院103年度繼字第1304號裁定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繼承、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邱春生與被繼承人徐瑞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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