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陳青秀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
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788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100元,惟其中原
告請求預告工資11,25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1,000元之1/2即500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
(計算式:2,100元-500元=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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