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286號
上 訴 人 陳施淑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貴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