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9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優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貳萬
零捌拾ꆼ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