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停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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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停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停字第9號聲請人 李祺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事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