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逸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逸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逸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114年3月17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53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酌以罪數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吳逸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28日

113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8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8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980號

法院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624號

113年度易字第2624號

113年度簡字第242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12月31日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624號

113年度易字第2624號

113年度簡字第242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7日

114年1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608號(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6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93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