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1155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6431號、第18093號、第23323號),本院鳳山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簡字第516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9月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鳳山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