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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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先鋒儲存科技有限公司,與大陸AMBIT系統科技公司將簽定一重要合約,須親自前往處理,該合約協商已久,因聲請人無法出境而一再牽延。又因聲請人將於民國96年4月29日結婚,因此不會滯留國外不歸,請准予解除出境之限制云云。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1月,為累犯,現正上訴本院審理中,而被告即聲請人因本案在偵查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有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在案,其雖欲依約赴大陸簽約,且定於96年4月28日結婚,但仍難保其不會藉故滯留不歸,為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調查得以順利,非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顯難進行審判。本院認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其所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