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銘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21797、22978、27431號)暨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莊銘威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銘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就此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