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重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重誠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重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
106年度簡上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80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1月19│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2│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2│是│新北地檢107年度執│││防制條例│6月,如│日12時許│地方檢察│法院106年度│月28日│法院106年度│月28日││字第3341號│││(施用第│易科罰金││署106年│簡上字第1006││簡上字第1006││││││二級毒品│以新臺幣││度毒偵字│號││號││││││)│1000元折││第1185號││││││││││算1日│││││││││├─┼────┼────┼─────┼────┼──────┼────┼──────┼────┼───┼─────────┤│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10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7年4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5月│是│新北地檢107年度執│││防制條例│5月,如│8日某時許│地方檢察│法院107年度│3日│法院107年度│5日││字第9050號│││(施用第│易科罰金││署106年│簡字第1805號││簡字第1805號││││││二級毒品│以新臺幣││度毒偵字│││││││││)│1000元折││第10753││││││││││算1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