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溫光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97年5月30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97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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