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溫光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3月10日將其收押,並於97年6月1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於97年8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