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號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917號、第6267號、第6444號、第6445號,97年度偵字第290號、第397號、第1197號、第1486號、第16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認宜由獨任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己○○犯附表一至十七所示之共同攜帶凶器竊盜罪共貳佰陸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
事實
一、己○○(被訴其他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與其同居男友子○○(由本院另行審結)認為盜剪電纜線有利可圖,乃吸收無正當工作且染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毒癮之丙○○、壬○○、甲○○、丑○○、乙○○、寅○○、庚○○、丁○○、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眼鏡」、「 阿左 」、「 阿芬 」等成年人共組竊盜電纜線集團(上開人等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子○○提供其所有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等盜剪電纜線工具予有竊盜犯意聯絡之丙○○、壬○○、甲○○、丑○○、乙○○、寅○○、庚○○、丁○○、戊○○、「眼鏡」、「阿左」、「阿芬」等人,丙○○、壬○○、甲○○、丑○○、乙○○、寅○○、庚○○、丁○○、戊○○、「眼鏡」、「阿左」、「阿芬」則分別以單獨1人或2至3人1組,攜帶扣案如附表十八所示之油壓剪等工具之作案方式,於附表一至十七所示之時、地,盜剪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所有如附表一至十七所示重量之電纜線,得手後均電話通知子○○,或經由己○○通知子○○,駕駛己○○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將竊得之電纜線載往其承租之雲林縣○○鎮○○里○○路111之6號倉庫囤置,待秤重後,子○○則以每100公斤電纜線可換取「四一」海洛因方式(可換取之海洛因數量隨電纜線重量比例增減),與丙○○、壬○○、甲○○、丑○○、乙○○、寅○○、庚○○、丁○○、戊○○、「眼鏡」、「阿左」、「阿芬」等人以海洛因交換電纜線;或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70、75、80或85元不等之價格,以現金收購盜剪之電纜線,並由子○○親自或囑咐己○○將交易情形記載於現金簿、外帳、內帳等帳冊各1本。嗣於:㈠民國96年9月18日下午3時2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同安209號庚○○住處搜索,當場扣得供盜剪電纜線使用之油壓剪1支,並據此逮捕庚○○。繼由庚○○於96年9月19日上午9時50分許,帶同警員○○○鄉○○○村○○道路(臺電公司60號電桿)旁馬公厝大排內,起獲電纜線外皮2袋(429段,每段約60公分,共約257公尺)。㈡子○○、己○○、甲○○、丑○○、乙○○、寅○○於96年11月29日晚間6時50分許,在雲林縣臺西鄉溪頂村溪頂200號之12子○○住處為警拘獲,並當場搜索扣得子○○所有供竊盜電纜線使用之脫皮機1臺、油壓剪1組、大型剪1支、尖嘴剪1支、伸縮桿2組(1組為長12支、短10支;1組為長16支、短15支)、供竊盜電纜線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現金簿、外帳、內帳各1本;己○○所有供竊盜電纜線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甲○○所有供竊盜電纜線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丑○○所有供竊盜電纜線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繼由子○○於96年11月29日晚間7時20分許,帶同警員前往上揭倉庫起獲臺電公司之電纜線2,260公斤。㈢丙○○、壬○○另於96年11月29日晚間7時許,在臺西鄉溪頂村溪頂204號為警拘獲,並當場搜索扣得丙○○所有供竊盜電纜線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㈣而庚○○於96年12月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渠上揭住處再次為警拘獲。
二、案經被害人臺電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認為適宜,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條第2項例外規定: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故本件不適用傳聞排除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
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
二、被告己○○之上開犯罪事實,除有其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尚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證人辰○○於96年9月19日之警詢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961000490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
㈡證人卯○○於96年11月30日之警詢筆錄(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查筆錄卷第1頁至第2頁)。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96年11月30日之偵訊筆錄(96年
度偵字第6267號卷㈠第28頁至第33頁、第55頁至第56頁)、於96年3月21日之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㈢第17頁至第21頁)。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96年11月30日之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㈠第65頁至第68頁)。
㈤證人即同案被告壬○○於96年11月30日之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㈠第42頁至第44頁)。
㈥證人即被告甲○○於96年11月30日之偵訊筆錄(96年度偵
字第6267號卷㈠第47頁至第49頁)㈦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96年11月30日之偵訊筆錄(96年
度偵字第6267號卷㈡第32頁至第34頁)、於97年1月24日之偵訊筆錄。
㈧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96年11月30日之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㈡第3頁至第6頁)。
㈨證人即被告寅○○於96年11月30日之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㈡第19頁至第21頁)。
㈩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96年12月4日之偵訊筆錄(96年度聲押字第319號卷第18頁至第2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共4份:
①96年10月8日96年癸○泰廉聲監字第000182號。
②96年11月6日96年雲泰廉聲監(續)字第000195號。
③96年11月16日96年癸○泰廉聲監字第000209號。
④96年11月27日96年癸○泰廉監字第001031號。
(96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㈡第56頁至第62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搜字第421號搜索票(雲警港偵字第0961000490號卷第14頁)。
搜索扣押筆錄4份:
①96年9月18日:受執行人庚○○(雲警港偵字第0961000490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
②96年11月29日:受執行人子○○(96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㈠第18頁至第20頁)。
③96年11月29日:受執行人子○○(96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㈠第21頁至第23頁)。
④96年11月29日:受執行人丙○○(96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㈠第71頁至第73頁)。
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貨車係己○○所有。(雲警虎偵字第0961001269號卷第
20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查筆錄卷
第4頁)(雲警港偵字第0961000490號卷第21頁)蒐證照片
①編號7至14、36、37、編號15至29、編號30至33(雲林
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查筆錄卷第17頁至第30頁、第32頁)。
②編號1至13(雲警港偵字第0961000490號卷第24頁、第29頁至第34頁)。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查筆錄卷
第13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
保管條1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查筆錄卷第5頁)。
扣案之現金簿、內帳、外帳帳冊各1本(96保管字第1685
號)(97年度保管字第423號--97年度偵字第1197號卷第
7頁)扣案如附表十八所示之物(96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㈠第74
頁)(96年度保管字第1316號-96年度偵字第4917號卷第17頁;96年度保管字第1685號-96年度偵字第6444號卷㈡第32頁至第34頁)。
足認被告己○○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
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同案被告丙○○、壬○○、甲○○、丑○○、乙○○、寅○○、庚○○、丁○○、戊○○、「眼鏡」、「阿左」、「阿芬」等人所用以竊取電纜線,如附表十八所示之油壓剪、大型剪、尖嘴剪、伸縮桿等物,既足以剪斷電纜線,於本院提示證據時,又見其均有金屬堅硬部分,是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均可資為兇器使用。而被告己○○又與上開人等及同案被告子○○有犯意聯絡,故核被告己○○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其所犯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㈡檢察官起訴雖認被告所犯附表編號附表一至九所為,係犯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款之結夥3人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惟按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判例著有明文,而檢察官起訴書並未認被告己○○有親自至各該竊取電纜線之現場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竊盜電纜線,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己○○有至各該竊取電纜線現場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竊盜電纜線之行為,則被告己○○此部分之犯行並不屬結夥三人以上犯之,應予敘明。
㈢己○○就附表一至十七所示之犯行,與同案被告子○○及
附表一至十七所示之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己○○雖與同案被告子○○及其他共同被告丙
○○等人共犯本件多次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犯行,造成被害人台電公司頗大之損失,並使廣大之用電民眾生活不便或致生經濟上之損害,惟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加入該犯罪集團之原因,係因其男友即同案被告子○○為該竊盜集團首腦,其基於感情因素始誤蹈典章,況被告於該犯罪集團雖與同案被告子○○及其他同案被告有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惟從未親自著手竊盜,其所為之行為分擔僅為將同案被告丙○○等人竊取電纜線與同案被告換取毒品之時間、地點、重量、價格記入帳冊,及以行動電話聯絡竊盜電纜線事宜,是其行為分擔極輕微。又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節省不少司法資源之浪費,頗具悔意,更何況被告另被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羈押訊問及進行準備程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極可能處以重刑,故本件應已無必要處以過高之刑度,及定應執行刑可儘量從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㈤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為被
告己○○所有,用以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至於本件其他扣案物,雖屬其他同案被告所有,用以犯本件竊盜罪之物,惟並無在被告己○○被訴部分宣告沒收之必要,故均不宣告沒收。
㈥末查,公訴人於起訴書中雖認被告己○○攜帶凶器加重竊
盜之時間密集、次數頻繁,故請求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茲矯治。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且依同條例第2條第4項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1年以上者,不適用該條例保安處分之規定。查被告己○○並無前科,雖於本案中共同竊盜之時間密集、次數頻繁,但均非其親自實施竊盜犯行,已如前述,故被告並非有犯罪之習慣,亦非遊蕩或懶惰成習之人,純係交友不慎,才誤罹刑章,而為本件犯行,故本院認為對其科處有期徒刑拾月,已足對被告之犯行為適當之處罰,並足以令其心生警惕,而無令其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是本件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既未達1年以上,即無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諭知保安處分之餘地,故不為宣告強制工作之喻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2
1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丙○○( 阿明 )、乙○○( 阿平 )、子○○結夥竊盜電纜線。
分工:丙○○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乙○○在旁協助搬運收線,得手後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10月14日凌晨│口湖鄉附近│434│㈠譯文p.1││││││編號2││││││㈡外帳p.8│└──┴────────┴────────┴───────┴─────┘附表二:丙○○(阿明)、壬○○、子○○結夥竊盜電纜線。
分工:丙○○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壬○○在旁協助搬運或聯絡子○○,得手後均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10月22日凌晨│四湖鄉附近│286│㈠譯文││││││p.5編號1││││││㈡外帳p.9│├──┼────────┼────────┼───────┼─────┤│2│96年10月24日凌晨│臺西鄉附近│227│㈠譯文p.5││││││編號6、9││││││、10。││││││㈡外帳p.9││││││。│├──┼────────┼────────┼───────┼─────┤│3│96年10月27日凌晨│彰化縣埤頭鄉中和│不詳│譯文p.6編││││村附近││號8│└──┴────────┴────────┴───────┴─────┘附表三:丙○○(阿明)、乙○○(阿平)、壬○○、子○○結夥竊盜電纜線。
分工:丙○○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乙○○在旁協助搬運收線,得手後均由壬○○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10月16日凌晨│水林鄉牛挑灣附近│261│㈠譯文p.1││││││編號8。││││││㈡譯││││││文p.2頁編││││││號1、2。││││││㈢外帳p.9│├──┼────────┼────────┼───────┼─────┤│2│96年10月17日凌晨│水林鄉牛挑灣附近│366│㈠譯文p.2││││││編號4、││││││5、6。││││││㈡外帳p.9│└──┴────────┴────────┴───────┴─────┘附表四:甲○○( 阿才 )、丑○○、子○○結夥竊盜電纜線
分工:甲○○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丑○○在旁協助搬運,得手後均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10月15日凌晨│元長鄉某處加油站│356│㈠譯文p.1││││附近││編號6││││││㈡外帳││││││p.33│├──┼────────┼────────┼───────┼─────┤│2│96年10月16日凌晨│東勢鄉牛埔頭附近│402│㈠譯文p.2││││││編號3││││││㈡外帳││││││p.33。│├──┼────────┼────────┼───────┼─────┤│3│96年10月22日凌晨│東勢鄉附近│425│㈠譯文p.4││││││頁編號9、││││││1011。││││││譯││││││㈡文p.5編││││││號1。││││││㈢外帳p.33│├──┼────────┼────────┼───────┼─────┤│4│96年10月23日凌晨│元長鄉西莊村附近│300│㈠譯文p.5││││││頁編號2、││││││3、4。││││││㈡外帳p.34│├──┼────────┼────────┼───────┼─────┤│5│96年10月24日凌晨│東勢鄉東興加油站│244│㈠譯文第5││││附近││頁編號7、││││││8。││││││㈡外帳││││││p.34。│├──┼────────┼────────┼───────┼─────┤│6│96年10月25日凌晨│元長鄉西莊村附近│420│㈠譯文p.6││││││頁編號1、││││││2、3。││││││㈡外帳p.34││││││。│├──┼────────┼────────┼───────┼─────┤│7│96年10月26日凌晨│元長鄉西莊村附近│252│㈠譯文p.6││││││頁編號4、││││││5。│├──┼────────┼────────┼───────┼─────┤│8│96年10月27日凌晨│元長鄉元長加油站│302│譯文p.6編││││附近││號7。│├──┼────────┼────────┼───────┼─────┤│9│96年10月28日凌晨│元長鄉元長加油站│273│㈠譯文p.6││││附近││頁編號9。││││││㈡譯文p.7││││││頁編號2、││││││3││││││㈢譯文p.8││││││頁編號4、││││││5。│├──┼────────┼────────┼───────┼─────┤│10│96年10月29日凌晨│崙背鄉大有村附近│353│譯文p.8編││││││號6、7│├──┼────────┼────────┼───────┼─────┤│11│96年10月30日早上│崙背鄉大有村附近│499│㈠譯文p.8││││││頁編號9、││││││10││││││㈡譯文p.9││││││頁編號1、││││││2。││││││㈢外帳p.35│├──┼────────┼────────┼───────┼─────┤│12│96年11月1日│麥寮鄉附近│412│外帳p.35│├──┼────────┼────────┼───────┼─────┤│13│96年11月2日凌晨│崙背鄉附近│252│譯文p.7頁││││││編號4、6││││││、7。│├──┼────────┼────────┼───────┼─────┤│14│96年11月3日凌晨│不詳│327│㈠譯文p.7││││││編號8││││││㈡外帳││││││p.35。│├──┼────────┼────────┼───────┼─────┤│15│96年11月4日凌晨│崙背鄉附近│408│㈠譯文p.8││││││頁編號1、││││││2、3。││││││㈡外帳p.35│├──┼────────┼────────┼───────┼─────┤│16│96年11月5日凌晨│崙背鄉附近│不詳│㈠譯文p.9││││││編號4、5││││││、6。││││││㈡外帳p.35│├──┼────────┼────────┼───────┼─────┤│17│96年11月10日凌晨│臺西鄉附近│283│㈠譯文p.9││││││編號9││││││㈡外帳││││││p.36。│├──┼────────┼────────┼───────┼─────┤│18│96年11月11日凌晨│崙背鄉附近│327│㈠譯文p.11││││││編號5、7││││││。││││││㈡譯文p.12││││││頁編號1、││││││2││││││㈢外帳p.36││││││。│├──┼────────┼────────┼───────┼─────┤│19│96年11月15日凌晨│水林鄉附近│492│外帳p.37│├──┼────────┼────────┼───────┼─────┤│20│96年11月16日凌晨│崙背鄉附近│206│外帳p.37│├──┼────────┼────────┼───────┼─────┤│21│96年11月28日凌晨│口湖鄉或四湖鄉│503│外帳p.39│└──┴────────┴────────┴───────┴─────┘附表五:甲○○(阿才)、乙○○(阿平)、子○○結夥竊盜電纜線。
分工:乙○○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盜剪電纜線,嗣因工具毀壞,乃聯絡甲○○另持盜剪工具前往共同盜剪電纜線,得手後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10月30日晚間│臺西鄉五塊寮附近│64+469│㈠譯文p.9│││至迄日凌晨│││編號2、3││││││㈡外帳p.50│└──┴────────┴────────┴───────┴─────┘附表六:甲○○(阿才)、戊○○(金門)、子○○結夥竊盜電纜線。
分工:甲○○、戊○○共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盜剪電纜線,得手後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8月4日│不詳│83.5│現金簿p.50│└──┴────────┴────────┴───────┴─────┘附表七:乙○○(阿平)、寅○○( 春仔 )、子○○結夥竊盜電纜線。
分工:由乙○○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盜剪電纜線,寅○○則負責把風及收線,得手後均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11月11日凌晨│不詳地點│60│㈠譯文p.11││││││頁編號3、││││││4││││││㈡外帳││││││p.51││││││㈢外帳p.70││││││(帳冊內時││││││間誤植為10││││││月11日)│├──┼────────┼────────┼───────┼─────┤│2│96年11月14日│臺西鄉牛厝村│177(起訴書誤│外帳p.52││││││植為:177+95│││││││)│││├──┼────────┼────────┼───────┼─────┤│3│96年11月16日│臺西鄉牛厝村│186(起訴書誤│外帳p.52││││││植為:186+│││││││100)│││├──┼────────┼────────┼───────┼─────┤│4│96年11月26日│臺西鄉牛厝村│117(起訴書誤│外帳p.53││││││植為:117+89│││││││)│││└──┴────────┴────────┴───────┴─────┘附表八:乙○○(阿平)、「阿左」、子○○結夥竊盜電纜線分工:乙○○、「阿左」共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盜剪電纜線,得手後均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10月11日│不詳│100│外帳p.59、││││││80│├──┼────────┼────────┼───────┼─────┤│2│96年10月12日│不詳│50│外帳p.59│├──┼────────┼────────┼───────┼─────┤│3│96年10月13日│不詳│105│外帳p.59│├──┼────────┼────────┼───────┼─────┤│4│96年10月16日│不詳│68│外帳p.59││├──┼────────┼────────┼───────┼─────┤│5│96年10月19日│不詳│44│外帳p.59││└──┴────────┴────────┴───────┴─────┘附表九:庚○○( 阿偉 )、「眼鏡」、子○○結夥竊盜電纜線
分工:由庚○○與「眼鏡」輪流持油壓剪盜剪電纜線,另1人負責把風,得手後均由「眼鏡」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8月7日│不詳│230│現金簿p.40│├──┼────────┼────────┼───────┼─────┤│2│96年8月8日│不詳│165│現金簿p.36││││││現金簿p.40│├──┼────────┼────────┼───────┼─────┤│3│96年8月9日│不詳│173│現金簿p.36││││││現金簿p.40││││││現金簿p.41│├──┼────────┼────────┼───────┼─────┤│4│96年8月10日│不詳│142│現金簿p.36│├──┼────────┼────────┼───────┼─────┤│5│96年8月11日│不詳│95│現金簿p.36││││││現金簿p.41│├──┼────────┼────────┼───────┼─────┤│6│96年8月12日│不詳│60│現金簿p.41│├──┼────────┼────────┼───────┼─────┤│7│96年8月13日│不詳│208│現金簿p.36│││││││├──┼────────┼────────┼───────┼─────┤│8│96年8月14日│不詳│195│現金簿p.36││││││現金簿p.41│├──┼────────┼────────┼───────┼─────┤│9│96年8月15日│不詳│192│現金簿p.37││││││現金簿p.41│├──┼────────┼────────┼───────┼─────┤│10│96年8月17日│不詳│60│現金簿p.37│├──┼────────┼────────┼───────┼─────┤│11│96年8月18日│不詳│92│現金簿p.37│├──┼────────┼────────┼───────┼─────┤│12│96年8月24日凌晨│口湖鄉下崙村漁港│約90(長約150│庚○○96年││││路往北產業道路附│公尺)│9月19日警││││近││詢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號卷)│└──┴────────┴────────┴───────┴─────┘附表十:丙○○(阿明)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方式,竊盜電纜線,再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7月29日│不詳│112│現金簿p.44│├──┼────────┼────────┼───────┼─────┤│2│96年7月31日│不詳│194│現金簿p.44│├──┼────────┼────────┼───────┼─────┤│3│96年8月1日│不詳│163│現金簿p.44│├──┼────────┼────────┼───────┼─────┤│4│96年8月2日│不詳│121│現金簿p.44│├──┼────────┼────────┼───────┼─────┤│5│96年8月3日│不詳│201│現金簿p.44│├──┼────────┼────────┼───────┼─────┤│6│96年8月4日│不詳│184│現金簿p.44││├──┼────────┼────────┼───────┼─────┤│7│96年8月5日│不詳│100+60│現金簿p.44││││││現金簿p.45│├──┼────────┼────────┼───────┼─────┤│8│96年8月6日│不詳│140│現金簿p.45│├──┼────────┼────────┼───────┼─────┤│9│96年8月7日│不詳│406│現金簿p.44│├──┼────────┼────────┼───────┼─────┤│10│96年8月8日│不詳│118│現金簿p.45│├──┼────────┼────────┼───────┼─────┤│11│96年8月9日│不詳│274│現金簿p.45│├──┼────────┼────────┼───────┼─────┤│12│96年8月10日│不詳│265│現金簿p.45│├──┼────────┼────────┼───────┼─────┤│13│96年8月11日│不詳│217│現金簿p.45│├──┼────────┼────────┼───────┼─────┤│14│96年8月14日│不詳│135│現金簿p.46│├──┼────────┼────────┼───────┼─────┤│15│96年8月15日│不詳│276│現金簿p.46│├──┼────────┼────────┼───────┼─────┤│16│96年8月16日│不詳│298│現金簿p.46│├──┼────────┼────────┼───────┼─────┤│17│96年8月17日│不詳│167│現金簿p.46│├──┼────────┼────────┼───────┼─────┤│18│96年8月18日│不詳│426│現金簿p.46│├──┼────────┼────────┼───────┼─────┤│19│96年8月20日│不詳│149│現金簿p.46│├──┼────────┼────────┼───────┼─────┤│20│96年8月21日│不詳│150│外帳p.1│├──┼────────┼────────┼───────┼─────┤│21│96年8月22日│不詳│179│外帳p.1│├──┼────────┼────────┼───────┼─────┤│22│96年8月23日│不詳│220│外帳p.1│├──┼────────┼────────┼───────┼─────┤│23│96年8月24日│不詳│430│外帳p.1│├──┼────────┼────────┼───────┼─────┤│24│96年8月25日│不詳│202│外帳p.1│├──┼────────┼────────┼───────┼─────┤│25│96年8月26日│不詳│62│外帳p.1┤├──┼────────┼────────┼───────┼─────┤│26│96年8月27日│不詳│300│外帳p.1│├──┼────────┼────────┼───────┼─────┤│27│96年8月28日│不詳│117│外帳p.2│├──┼────────┼────────┼───────┼─────┤│28│96年8月30日│不詳│270│外帳p.2│├──┼────────┼────────┼───────┼─────┤│29│96年8月31日│不詳│137│外帳p.2│├──┼────────┼────────┼───────┼─────┤│30│96年9月1日│不詳│171│外帳p.2│├──┼────────┼────────┼───────┼─────┤│31│96年9月2日│不詳│191│外帳p.2、3│├──┼────────┼────────┼───────┼─────┤│32│96年9月3日│不詳│364│外帳p.3│├──┼────────┼────────┼───────┼─────┤│33│96年9月4日│不詳│280│外帳p.3│├──┼────────┼────────┼───────┼─────┤│34│96年9月5日│不詳│261│外帳p.3│├──┼────────┼────────┼───────┼─────┤│35│96年9月6日│不詳│406│外帳p.3│├──┼────────┼────────┼───────┼─────┤│36│96年9月7日│不詳│184│外帳p.3│├──┼────────┼────────┼───────┼─────┤│37│96年9月8日│不詳│224│外帳p.3、4│├──┼────────┼────────┼───────┼─────┤│38│96年9月9日│不詳│449│外帳p.4│├──┼────────┼────────┼───────┼─────┤│39│96年9月10日│不詳│287│外帳p.4│├──┼────────┼────────┼───────┼─────┤│40│96年9月11日│不詳│253│外帳p.4│├──┼────────┼────────┼───────┼─────┤│41│96年9月13日│不詳│340│外帳p.4│├──┼────────┼────────┼───────┼─────┤│42│96年9月14日│不詳│223│外帳p.4│├──┼────────┼────────┼───────┼─────┤│43│96年9月15日│不詳│315│外帳p.4│─┼────────┼────────┼───────┼─────┤│44│96年9月16日│不詳│89│外帳p.5│├──┼────────┼────────┼───────┼─────┤│45│96年9月17日│不詳│258│外帳p.5│├──┼────────┼────────┼───────┼─────┤│46│96年9月19日│不詳│141│外帳p.5│├──┼────────┼────────┼───────┼─────┤│47│96年9月20日│不詳│422│外帳p.5│├──┼────────┼────────┼───────┼─────┤│48│96年9月21日│不詳│187│外帳p.5│├──┼────────┼────────┼───────┼─────┤│49│96年9月22日│不詳│204│外帳p.5│├──┼────────┼────────┼───────┼─────┤│50│96年9月23日│不詳│289│外帳p.6│├──┼────────┼────────┼───────┼─────┤│51│96年9月24日│不詳│289│外帳p.6│├──┼────────┼────────┼───────┼─────┤│52│96年9月25日│不詳│214│外帳p.6│├──┼────────┼────────┼───────┼─────┤│53│96年9月26日│不詳│340│外帳p.6│├──┼────────┼────────┼───────┼─────┤│54│96年9月27日│不詳│382+227│外帳p.6│├──┼────────┼────────┼───────┼─────┤│55│96年9月29日│不詳│374│外帳p.6│├──┼────────┼────────┼───────┼─────┤│56│96年9月30日│不詳│313│外帳p.6、7│├──┼────────┼────────┼───────┼─────┤│57│96年10月1日│不詳│344│外帳p.7│├──┼────────┼────────┼───────┼─────┤│58│96年10月2日│不詳│273│外帳p.7│├──┼────────┼────────┼───────┼─────┤│59│96年10月3日│不詳│322│外帳p.7│├──┼────────┼────────┼───────┼─────┤│60│96年10月4日│不詳│216│外帳p.7│├──┼────────┼────────┼───────┼─────┤│61│96年10月5日│不詳│283│外帳p.7│├──┼────────┼────────┼───────┼─────┤│62│96年10月8日│不詳│417│外帳p.7│├──┼────────┼────────┼───────┼─────┤│63│96年10月9日│不詳│246│外帳p.8│├──┼────────┼────────┼───────┼─────┤│64│96年10月10日│不詳│607│外帳p.8│├──┼────────┼────────┼───────┼─────┤│65│96年10月11日│不詳│298│外帳p.8│├──┼────────┼────────┼───────┼─────┤│66│96年10月12日│不詳│136│外帳p.8│├──┼────────┼────────┼───────┼─────┤│67│96年10月15日凌晨│口湖鄉附近│306│㈠譯文p.1││││││編號7││││││㈡外帳││││││p.8│├──┼────────┼────────┼───────┼─────┤│68│96年10月26日凌晨│臺西鄉牛厝村│88│㈠譯文p.6││││││頁編號6││││││㈡外││││││帳p.8│└──┴────────┴────────┴───────┴─────┘附表十一:甲○○(阿才)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方式,竊盜電纜線,再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7月24日│不詳│60│現金簿p.49│││││││├──┼────────┼────────┼───────┼─────┤│2│96年7月26日│不詳│215│現金簿p.49│├──┼────────┼────────┼───────┼─────┤│3│96年7月27日│不詳│105│現金簿p.49│├──┼────────┼────────┼───────┼─────┤│4│96年7月28日│不詳│117│現金簿p.49│├──┼────────┼────────┼───────┼─────┤│5│96年7月29日│不詳│163│現金簿p.49│├──┼────────┼────────┼───────┼─────┤│6│96年7月31日│不詳│274│現金簿p.49│├──┼────────┼────────┼───────┼─────┤│7│96年8月1日│不詳│85│現金簿p.49│├──┼────────┼────────┼───────┼─────┤│8│96年8月2日│不詳│256│現金簿p.49│├──┼────────┼────────┼───────┼─────┤│9│96年8月3日│不詳│142│現金簿p.50│├──┼────────┼────────┼───────┼─────┤│10│96年8月5日│不詳│106│現金簿p.50│├──┼────────┼────────┼───────┼─────┤│11│96年8月6日│不詳│153│現金簿p.50│├──┼────────┼────────┼───────┼─────┤│12│96年8月7日│不詳│360│現金簿p.50│├──┼────────┼────────┼───────┼─────┤│13│96年8月8日│不詳│266│現金簿p.50│├──┼────────┼────────┼───────┼─────┤│14│96年8月10日│不詳│125│現金簿p.32│├──┼────────┼────────┼───────┼─────┤│15│96年8月11日│不詳│174│現金簿p.36│├──┼────────┼────────┼───────┼─────┤│16│96年8月13日│不詳│176│現金簿p.32│├──┼────────┼────────┼───────┼─────┤│17│96年8月14日│不詳│175│現金簿p.32│├──┼────────┼────────┼───────┼─────┤│18│96年8月15日│不詳│317│現金簿p.32│├──┼────────┼────────┼───────┼─────┤│19│96年8月16日│不詳│104│現金簿p.32│├──┼────────┼────────┼───────┼─────┤│20│96年8月17日│不詳│172│現金簿p.32│├──┼────────┼────────┼───────┼─────┤│21│96年8月18日│不詳│100│現金簿p.33│├──┼────────┼────────┼───────┼─────┤│22│96年8月20日│不詳│334│現金簿p.33│├──┼────────┼────────┼───────┼─────┤│23│96年8月21日│不詳│317│現金簿p.33│├──┼────────┼────────┼───────┼─────┤│24│96年8月22日│不詳│215│現金簿p.33│├──┼────────┼────────┼───────┼─────┤│25│96年8月23日│不詳│119│現金簿p.33│├──┼────────┼────────┼───────┼─────┤│26│96年8月24日│不詳│202│現金簿p.33│├──┼────────┼────────┼───────┼─────┤│27│96年8月25日│不詳│348│現金簿p.33││││││外帳│├──┼────────┼────────┼───────┼─────┤│28│96年8月26日│不詳│243│外帳p.26│├──┼────────┼────────┼───────┼─────┤│29│96年8月27日│不詳│86│外帳p.26│├──┼────────┼────────┼───────┼─────┤│30│96年8月29日│不詳│393│外帳p.26│├──┼────────┼────────┼───────┼─────┤│31│96年8月30日│不詳│142│外帳p.26│├──┼────────┼────────┼───────┼─────┤│32│96年8月31日│不詳│276│外帳p.26│├──┼────────┼────────┼───────┼─────┤│33│96年9月1日│不詳│201│外帳p.26│├──┼────────┼────────┼───────┼─────┤│34│96年9月2日│不詳│281│外帳p.27│├──┼────────┼────────┼───────┼─────┤│35│96年9月3日│不詳│357│外帳p.27│├──┼────────┼────────┼───────┼─────┤│36│96年9月4日│不詳│212│外帳p.27│├──┼────────┼────────┼───────┼─────┤│37│96年9月5日│不詳│460│外帳p.27│├──┼────────┼────────┼───────┼─────┤│38│96年9月6日│不詳│340│外帳p.27│├──┼────────┼────────┼───────┼─────┤│39│96年9月7日│不詳│166│外帳p.27│├──┼────────┼────────┼───────┼─────┤│40│96年9月8日│不詳│297│外帳p.27、││││││28│├──┼────────┼────────┼───────┼─────┤│41│96年9月9日│不詳│143│外帳p.28│├──┼────────┼────────┼───────┼─────┤│42│96年9月10日│不詳│288│外帳p.28│├──┼────────┼────────┼───────┼─────┤│43│96年9月11日│不詳│237│外帳p.28│├──┼────────┼────────┼───────┼─────┤│44│96年9月12日│不詳│381│外帳p.28│├──┼────────┼────────┼───────┼─────┤│45│96年9月13日│不詳│209│外帳p.28│├──┼────────┼────────┼───────┼─────┤│46│96年9月14日│不詳│221│外帳p.28│├──┼────────┼────────┼───────┼─────┤│47│96年9月15日│不詳│100│外帳p.28、││││││29│├──┼────────┼────────┼───────┼─────┤│48│96年9月16日│不詳│312│外帳p.29│├──┼────────┼────────┼───────┼─────┤│49│96年9月17日│不詳│230│外帳p.29│├──┼────────┼────────┼───────┼─────┤│50│96年9月18日│不詳│362│外帳p.29│├──┼────────┼────────┼───────┼─────┤│51│96年9月19日│不詳│229│外帳p.29│├──┼────────┼────────┼───────┼─────┤│52│96年9月20日│不詳│80│外帳p.29│├──┼────────┼────────┼───────┼─────┤│53│96年9月21日│不詳│253│外帳p.29│├──┼────────┼────────┼───────┼─────┤│54│96年9月22日│不詳│321│外帳p.30│├──┼────────┼────────┼───────┼─────┤│55│96年9月23日│不詳│190│外帳p.30│├──┼────────┼────────┼───────┼─────┤│56│96年9月24日│不詳│190│外帳p.30│├──┼────────┼────────┼───────┼─────┤│57│96年9月25日│不詳│239│外帳p.30│├──┼────────┼────────┼───────┼─────┤│58│96年9月26日│不詳│299│外帳p.30│├──┼────────┼────────┼───────┼─────┤│59│96年9月27日│不詳│613│外帳p.30│├──┼────────┼────────┼───────┼─────┤│60│96年9月28日│不詳│286│外帳p.30│├──┼────────┼────────┼───────┼─────┤│61│96年9月30日│不詳│171│外帳p.31│├──┼────────┼────────┼───────┼─────┤│62│96年10月1日│不詳│250│外帳p.31│├──┼────────┼────────┼───────┼─────┤│63│96年10月2日│不詳│377│外帳p.31│├──┼────────┼────────┼───────┼─────┤│64│96年10月3日│不詳│312│外帳p.31│├──┼────────┼────────┼───────┼─────┤│65│96年10月4日│不詳│205│外帳p.31│├──┼────────┼────────┼───────┼─────┤│66│96年10月5日│不詳│270│外帳p.31│├──┼────────┼────────┼───────┼─────┤│67│96年10月8日│不詳│505│外帳p.32│├──┼────────┼────────┼───────┼─────┤│68│96年10月9日│不詳│410│外帳p.32│├──┼────────┼────────┼───────┼─────┤│69│96年10月10日│不詳│377│外帳p.32│├──┼────────┼────────┼───────┼─────┤│70│96年10月12日│不詳│394│外帳p.32│├──┼────────┼────────┼───────┼─────┤│71│96年10月13日│不詳│400│㈠譯文p.1││││││編號1││││││㈡外帳││││││p.32、33│├──┼────────┼────────┼───────┼─────┤│72│96年10月14日凌晨│水林鄉灣西村、西│155│㈠譯文p.1││││井村附近││頁編號3、││││││4、5。││││││㈡外帳p.33│├──┼────────┼────────┼───────┼─────┤│73│96年11月6日│不詳│371│外帳p.35、││││││36│├──┼────────┼────────┼───────┼─────┤│74│96年11月7日│不詳│424│外帳p.36│├──┼────────┼────────┼───────┼─────┤│75│96年11月8日│不詳│269│外帳p.36│├──┼────────┼────────┼───────┼─────┤│76│96年11月9日│不詳│525│外帳p.36│├──┼────────┼────────┼───────┼─────┤│77│96年11月12日凌晨│水林鄉附近│242│㈠譯文p.12││││││頁編號4。││││││㈡外帳p.36│├──┼────────┼────────┼───────┼─────┤│78│96年11月13日│不詳│422│外帳p.37│├──┼────────┼────────┼───────┼─────┤│79│96年11月17日│不詳│285│外帳p.37│├──┼────────┼────────┼───────┼─────┤│80│96年11月18日│不詳│330│外帳p.37│├──┼────────┼────────┼───────┼─────┤│81│96年11月19日│不詳│466│外帳p.37、││││││38│├──┼────────┼────────┼───────┼─────┤│82│96年11月20日│不詳│248│外帳p.38│├──┼────────┼────────┼───────┼─────┤│83│96年11月21日│不詳│437│外帳p.38│├──┼────────┼────────┼───────┼─────┤│84│96年11月22日│不詳│392│外帳p.38│├──┼────────┼────────┼───────┼─────┤│85│96年11月23日│不詳│471│外帳p.38│├──┼────────┼────────┼───────┼─────┤│86│96年11月24日│不詳│281│外帳p.38│├──┼────────┼────────┼───────┼─────┤│87│96年11月25日│不詳│337│外帳p.38、││││││39。│├──┼────────┼────────┼───────┼─────┤│88│96年11月26日│不詳│339│外帳p.39│├──┼────────┼────────┼───────┼─────┤│89│96年11月29日│不詳│464│外帳p.39│└──┴────────┴────────┴───────┴─────┘附表十二:乙○○(阿平)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方式,竊盜電纜線,再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10月23日│不詳│248│外帳p.50│├──┼────────┼────────┼───────┼─────┤│2│96年10月24日│不詳│331│外帳p.50│├──┼────────┼────────┼───────┼─────┤│3│96年10月26日│不詳│129│外帳p.50│├──┼────────┼────────┼───────┼─────┤│4│96年10月27日│不詳│163│外帳p.50│├──┼────────┼────────┼───────┼─────┤│5│96年10月28日凌晨│臺西鄉五塊寮附近│51│外帳p.50│├──┼────────┼────────┼───────┼─────┤│6│96年10月30日│不詳│87│外帳p.50│├──┼────────┼────────┼───────┼─────┤│7│96年11月5日│不詳│106│外帳p.51││├──┼────────┼────────┼───────┼─────┤│8│96年11月8日│不詳│150│外帳p.51││├──┼────────┼────────┼───────┼─────┤│9│96年11月12日│不詳│201│㈠譯文p.12││││││頁編號3││││││㈡外帳p.51│├──┼────────┼────────┼───────┼─────┤│10│96年11月14日凌晨│口湖鄉附近│250│外帳p.52││├──┼────────┼────────┼───────┼─────┤│11│96年11月15日凌晨│四湖鄉鹿場村附近│187│外帳p.52││├──┼────────┼────────┼───────┼─────┤│12│96年11月17日凌晨│四湖鄉附近│143│外帳p.52││├──┼────────┼────────┼───────┼─────┤│13│96年11月18日│不詳│112│外帳p.52││├──┼────────┼────────┼───────┼─────┤│14│96年11月20日│不詳│163│外帳p.53││├──┼────────┼────────┼───────┼─────┤│15│96年11月22日│不詳│370│外帳p.53││├──┼────────┼────────┼───────┼─────┤│16│96年11月28日│不詳│84│外帳p.53││├──┼────────┼────────┼───────┼─────┤│17│96年11月29日│臺西鄉牛厝村或口│173│外帳p.53││└──┴────────┴────────┴───────┴─────┘附表十三:寅○○(春仔)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方式,竊盜電纜線,再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11月14日│不詳│134│外帳p.70(││││││帳冊內時間││││││誤植為10月││││││14)│├──┼────────┼────────┼───────┼─────┤│2│96年11月15日│不詳│99│外帳p.70(││││││帳冊內時間││││││誤植為10月││││││15)│├──┼────────┼────────┼───────┼─────┤│3│96年11月18日│不詳│60│外帳p.70(││││││帳冊內時間││││││誤植為10月││││││18)│├──┼────────┼────────┼───────┼─────┤│4│96年11月19日│不詳│103│外帳p.71(││││││帳冊內時間││││││誤植為10月││││││19)│├──┼────────┼────────┼───────┼─────┤│5│96年11月23日│不詳│202│外帳p.71(││││││帳冊內時間││││││誤植為10月││││││23)│├──┼────────┼────────┼───────┼─────┤│6│96年11月24日│不詳│128│外帳p.71(││││││帳冊內時間││││││誤植為10月││││││24)│├──┼────────┼────────┼───────┼─────┤│7│96年11月28日│不詳│56│外帳p.71(││││││帳冊內時間││││││誤植為10月││││││28)│├──┼────────┼────────┼───────┼─────┤│8│96年11月29日│不詳│115│外帳p.71(││││││帳冊內時間││││││誤植為10月││││││29)│└──┴────────┴────────┴───────┴─────┘附表十四:丁○○( 阿旺 )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方式,竊盜電纜線,再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8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13││││││)│不詳│60│現金簿p.24│├──┼────────┼────────┼───────┼─────┤│2│96年9月15日│不詳│175│現金簿p.24│││(起訴書誤載為96││││││年8月15日)││││├──┼────────┼────────┼───────┼─────┤│3│96年9月29日│不詳│94│外帳p.90。│├──┼────────┼────────┼───────┼─────┤│4│96年10月12日│││外帳p.90。││││不詳│66││├──┼────────┼────────┼───────┼─────┤│5│96年10月14日│不詳│173│外帳p.90。│├──┼────────┼────────┼───────┼─────┤│6│96年10月22日凌晨│不詳│148│外帳p.90。│├──┼────────┼────────┼───────┼─────┤│7│96年10月23日凌晨│不詳│301│外帳p.90。│└──┴────────┴────────┴───────┴─────┘附表十五:戊○○(金門)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方式,竊盜電纜線,再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7月27日│不詳│104│現金簿p.48│├──┼────────┼────────┼───────┼─────┤│2│96年7月28日│不詳│121│現金簿p.48│├──┼────────┼────────┼───────┼─────┤│3│96年7月29日│不詳│47.5│現金簿p.48│├──┼────────┼────────┼───────┼─────┤│4│96年8月5日│不詳│106│現金簿p.48│└──┴────────┴────────┴───────┴─────┘附表十六:「眼鏡」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方式,竊盜電纜線,再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7月4日│不詳│11│監聽譯文及││││││帳冊卷p.74│├──┼────────┼────────┼───────┼─────┤│2│96年7月5日│不詳│77│監聽譯文及││││││帳冊卷p.74│├──┼────────┼────────┼───────┼─────┤│3│96年7月13日│不詳│92│監聽譯文及││││││帳冊卷p.74│├──┼────────┼────────┼───────┼─────┤│4│96年7月14日│不詳│225+73│監聽譯文及││││││帳冊卷p.74│├──┼────────┼────────┼───────┼─────┤│5│96年7月18日│不詳│82│監聽譯文及││││││帳冊卷p.74│├──┼────────┼────────┼───────┼─────┤│6│96年7月19日│不詳│70│監聽譯文及││││││帳冊卷p.74│├──┼────────┼────────┼───────┼─────┤│7│96年7月21日│不詳│57│監聽譯文及││││││帳冊卷p.74│├──┼────────┼────────┼───────┼─────┤│8│96年7月23日│不詳│113│監聽譯文及││││││帳冊卷p.74│├──┼────────┼────────┼───────┼─────┤│9│96年7月25日│不詳│205│現金簿p.47│├──┼────────┼────────┼───────┼─────┤│10│96年7月26日│不詳│215│現金簿p.47│├──┼────────┼────────┼───────┼─────┤│11│96年7月27日│不詳│104│現金簿p.48│├──┼────────┼────────┼───────┼─────┤│12│96年7月28日│不詳│181│現金簿p.47│├──┼────────┼────────┼───────┼─────┤│13│96年7月29日│不詳│47.5│現金簿p.47│├──┼────────┼────────┼───────┼─────┤│14│96年8月2日│不詳│41│現金簿p.40││││││現金簿p.47│├──┼────────┼────────┼───────┼─────┤│15│96年8月3日│不詳│82│現金簿p.40│├──┼────────┼────────┼───────┼─────┤│16│96年8月4日│不詳│260│現金簿p.40│├──┼────────┼────────┼───────┼─────┤│17│96年8月5日│不詳│253│現金簿p.40│├──┼────────┼────────┼───────┼─────┤│18│96年8月6日│不詳│35│現金簿p.40│└──┴────────┴────────┴───────┴─────┘附表十七:「阿芬」持子○○提供之盜剪工具剪斷電纜線方式,竊盜電纜線,再通知子○○前來載運。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重量(公斤)│譯文及帳冊││││││之證據出處│├──┼────────┼────────┼───────┼─────┤│1│96年8月10日│不詳│2捆鋁質電纜線│現金簿p.32│├──┼────────┼────────┼───────┼─────┤│2│96年8月13日│不詳│60│現金簿p.28│├──┼────────┼────────┼───────┼─────┤│3│96年8月15日│不詳│175│現金簿p.28│└──┴────────┴────────┴───────┴─────┘附表十八┌─────┬─────┬───────┬─────────┐│扣案物│數量│所有人或持有人│備註││││││├─────┼─────┼───────┼─────────┤│油壓剪│1組│子○○│96年度保管字第1685│├─────┼─────┼───────┼─────────┤│大型剪│1支│子○○│96年度保管字第1685│├─────┼─────┼───────┼─────────┤│尖嘴剪│1支│子○○│96年度保管字第1685│├─────┼─────┼───────┼─────────┤│伸縮桿│長:28支│子○○│96年度保管字第1685│││。│││││短:25支│││├─────┼─────┼───────┼─────────┤│油壓剪│1支│庚○○│96年度保管字第1316│└─────┴─────┴───────┴─────────┘註:上開扣案物於其他同案被告之判決中宣告沒收,故本件不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