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就聲請人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繼續,但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㈡聲請人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聲請人之不動產,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聲請人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月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