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裁定自97年1月30日、同年3月3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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