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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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丙○○○
乙○○○己○○戊○○
樓壬○○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原告丁○○○
庚○○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