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22號原告國際社群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小容 被告 瑋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浚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寶生